在行政院毛治國副院長的要求下,桃園航空城都市計畫案的審議正如火如荼的展開,行政院指示這個月必須通過。因此,縱使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所提計畫書內容都仍然非常空洞,地方民眾也強烈反彈,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卻依舊像飆車一般,以異於尋常的速度,緊密的舉行會議,其目的就是要配合行政院的指示,趕緊通過本案。至此,我們清楚可見臺灣的都市計畫完全缺乏自主性,它純然是個附庸,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(如交通部)所提的興辦事業計畫下,它是完全臣服,只能配合。其實,桃園航空城並非是特例,其他許多新訂或通盤檢討案大抵也都是如此,這顯示臺灣的都市計畫充滿了極大的危機,因為它無法藉由合理的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來體現公共利益。為何會如此?這必須由歷史發展來予以詮釋。
臺灣都市計畫的歷史源遠流長,與美國都市計畫的啟始時間相差不遠。美國芝加哥市在1893年成功舉辦世界博覽會之後,美化城市理念大受歡迎,形成一股運動風潮,現代化的都市計畫也大抵由此時開始,但是,在美國憲法第五、第十四修正案對財產權的嚴格保障下,為了避免造成違憲的土地徵收情事,都市計畫基本上是不敢去碰觸私有土地的,而只是在公有土地及政府建築物上做規劃使用。一直要等到1916年紐約市正式制訂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(Zoning Ordinance)」,才比較敢對私有土地做土地使用類別及強度的相關規範,惟這依舊不是土地徵收。但是,臺灣卻並非是如此,在日本殖民統治之下,臺灣於1899-1911年建立了市區改正計畫體制,並於1936年開始,以敕令方式頒佈「台灣都市計畫令」,開啟了現代城市規劃理念,但是,它與美國非常大的不同之處,乃是在殖民體制之下,一切都是中央集權,總督府擁有都市計畫的決定權,都市計畫也具有限制私權及徵收私有土地的絕對權力,私人財產權並不如美國一樣受到尊重,總督府可隨時予以剝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