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9月3日 星期三

為什麼要聽證?



大家常常聽到,大家都會在會議中要求行政官要「聽證」,但官員總是以我們已經辦了非常多場公聽會為理由,來拒絕舉辦公聽會,然到底甚麼是「聽證」?甚麼又是「公聽會」?以下來介紹:

1、性質不同:
 聽證會為正式程序且富司法色彩,得舉行辯論、交叉詰問,並基於紀錄作成決定,具裁決性質。而公聽會則為非正式,僅廣泛聽取專家學者、利害關係人、及有關團體政府代表等意見的程序,不一定如聽證會有正式辯論及提出證據,故只具有諮詢性質。



2、適用範圍不同:
 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,僅有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時始適用聽證程序規定,故目前僅有行政處分、法規命令及行政計畫等行政行為舉行聽證程序,而非一律全面適用於所有行政v行為。

 3、關係人不同:
 聽證會係相對人為不利益處分時所為的程序,公聽會則係對申請者以外有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而為者,係盡力性規定,並非考量利害關係人的利益。

 4、程序嚴密不同:
 聽證會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進行的正式程序,包括進行前的期日通知、預告;進行中主持人的權限、當事人的權利;結束後聽證紀錄的內容等等,均有明文規定。而公聽會則為一便宜性措施,未受嚴格的程序保障與限制。

 5、效力不同:
 行政機關於作成應經聽證的行政處分時,應斟酌聽證結果,法規如有特別規定,聽證紀錄將拘束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。反之,公聽對行政機關並無一定的法的拘束力。

因此,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知道「聽證」的結果是有其法律拘束力,是會影響到行政機關的裁量,這也是為什麼在會議中居民們會要求要「全區聽證」,因為當行政機關要徵收我們土地時,對於其最後的影響,我們應該是要有權力來進行參與並且影響最後的結果,但行政機關卻不斷逃避,導致居民們的權利受損。


再者,行政程序法164條第1項:「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,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,確定其計畫之裁決,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,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。」從上述法條得知,面對航空城這樣如此大的行政計畫,行政機關卻遲遲不招開聽證,國家政府目無法紀到如此,令人遺憾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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