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

胡慕情:知的權利不該被施捨

胡慕情:知的權利不該被施捨

近日台灣史上最大的區段徵收案「桃園航空城」陸續進入營建署都市計劃委員會審查,由於此計畫不具備土地徵收條例規範的必要性、合理性、公益性、最後手段等原則(註一),引發各界擔憂。主掌國家土地使用分區的營建署,在爭議紛多的情況下,竟還緊鑼密鼓地安排審查會議,導致桃園菓林村老農呂阿雲引藥自盡。今年九月,苗栗大埔張森文也因徵收風波辭世,不到三個月,制度殺人,又添一例!
距離營建署上一次如此緊湊地審查個案,是2009年的中科四期計畫案。當時中科四期的爭議不比桃園航空城少,但礙於會議制度規定,每位參與審查的利害關係人僅有三分鐘發言時間。三分鐘的發言能說有限,會議制度設計也未曾要求開發者針對利害關係人的疑問解答。中科四期最後一次的區委會審查,大批彰化二林相思寮的農民北上,在場外召開記者會哭訴家園要被強制徵收,但多數居民無法入內,僅能有幾位代表參與。中科管理局於會中表示,雖然徵收了民地但會有補償,居民可以到他處買地,但中科管理局所提出的新地點竟是墓地。
中科四期在該年通過環評與區委會審查,2012年國科會主委朱敬一上任後(註二)以「沒有水源」為由提出「轉型」口號。突顯當初通過的計畫根本未受詳細評估。此事後來引發搶水爭議(註三),而當初被徵收的土地也未曾因為不符合徵收目的而被撤銷,換句話說,地搶了,就是我的。
同樣的情況在四年後的桃園重演。不同的是,為了遂行搶地意志,營建署比過往更誇張地阻絕人民參與及妨礙新聞自由。
11月12日,呂阿雲的兒子呂文忠手捧遺像,與其他居民北上營建署都委會陳情,進入審查會場後,擔任主席的成大退休教授施鴻志卻說:「今天的程序是小組審查,沒有民眾陳情時間!」此外,也要求所有媒體記者離席,否則會議就不開。公視記者林靜梅立刻出言拒絕:「這件事涉及公共利益,民眾有知的權利。」施鴻志卻昂聲反駁:「我們不參與公共利益!」施鴻志繼續補充:「審查會議不能採訪,我審查都市計劃超過40年,開會時從來沒有記者在場!」
事實上,營建署的審查會議雖然沒有環評會開放,但過往幾宗爭議案件,並非完全拒絕媒體採訪,甚至大會會議媒體也能在場紀錄。林靜梅依然反對離席,並說「集體趕走記者這件事蠻罕見的」,豈料施鴻志以家父長式的語氣訓誡:「不是趕走記者,而是請記者離席,用語用對一點!」、「我知道你們是為了知的權利,但我做的裁示,也是為了民眾的利益!」最後僵持不下,施鴻志走人,會議取消。(註四
施鴻志的發言很可恥。
可恥原因之一,專業傲慢。一場徵收案不只是紙面文字的變更,而是涉及在這塊土地上的生靈與生存的人。一場掃蕩造成的影響,需要有多面向的評估,聽居民說話只是剛好而已,施鴻志本人也不過是土木系專業,審查四十年就以為自己是全知?
可恥原因之二:邏輯顛倒兼沒知識。施鴻志說,他的裁示就是為了公共利益。麻煩請施鴻志好好讀一下土地徵收條例的精神,所謂公共利益,是必須經過嚴謹的行政程序以及與「居民溝通」後才能得出,拒絕聆聽的情況下,公共利益究竟怎麼產生?
可恥原因之三:總統都民選了還活在戒嚴時代。新聞媒體的百花齊放就是為了監督公部門,監督的立基即是資訊解放,要求記者離席否則就不開會,顯示施鴻志的民主素養之匱乏。
但更可恥的是,施鴻志不是唯一案例。目前除了環保署(甚至環保署也還尚待改進),幾乎所有的行政部門都將人民陳情處理成表象的形式民主,而非視其為「解決爭議的可能」;公眾的知情權被當成「上對下的恩賜」,以至於在各式涉及公共議題的審查會議,公部門經常以「內規」、「開會要點」等完全違背新聞自由的方式拒絕媒體在場紀錄。
新聞的本質,是透過大眾媒介傳布資訊或概念(理念),以用來對抗極權統治的利器。美國在建國之後,憲法第一修正案就已經明確保障:「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……限制言論或新聞自由。」(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the press)。雖然台灣憲法並未明定「新聞自由」受保障的權力範圍,但就以自認為民主的國家來說,新聞自由之神聖不可侵犯應是不言自明的共識。進一步來說,新聞自由的實踐,是為了協助民眾得以實現表達自由。
一般民眾對於公共政策的評論,必須先「知情」。知情的管道很多,如政府資訊公開法,但這部法律相當不便民且限制一堆,如公聽會、聽證會,但這兩種會議前者經常流於形式、後者則鮮少實現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媒體幾乎是民眾獲取信息最方便且主要的方式,換句話說,如果我們承認社會權利是個體權力的集合體,記者的採訪權理應被視為社會權利:當民眾透過媒體瞭解國內外重要公共議題,才得以對此發表意見(無論口述或出版或其他媒介),也就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與出版自由。
審查當天,聯合報的地方版刊出一則新聞(註五),後來當事人出面澄清為捏造之作,聯合報迄今都沒提出說明。一般來說,記者這樣撰稿,極有可能是直接轉抄政府單位的新聞稿所致。缺乏求證當然是記者疏失,但當公部門全然不開放資訊,也不願在公共場合讓願意企求真實的媒體監督,民眾將永遠被公部門的片面之詞蒙騙。
再一次敬告行政部門,開放會議參與不過是民主實踐的微小一步。你們可以繼續傲慢、缺乏常識,但將永遠無法動搖願意信守媒體價值的人,站在會場裡與你們抗爭。
【附註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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